遭遇交通事故是一件不幸的事,但幸运的是,身边不但有热心邻居的帮忙,更有“即享”法律顾问伸出法律援助之手。这样一个暖心的故事,就发生在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大栗新村社区。
2024年8月23日,陈某骑电动摩托车途经杨柳立交桥下时,被逆行而来的另一辆电动摩托车撞到,当场被送入市中心医院(华新分院)接受紧急治疗。经诊断,陈某的左脚面皮肉严重撕裂,筋骨严重折伤,需立即开刀手术。
陈某的丈夫去世多年,父亲患有癌症,母亲也年迈多病,家中还有一个9岁的儿子需要抚养,上万元的手术费用对于原本仅靠打零工维生的陈某来说,就像一座沉重的大山。得知这个情况后,陈某的居住地大栗新村社区,一方面通过妇联、民政等部门为她争取困难救助,另一方面帮她申请了法律援助。
大栗新村社区“即享”法律顾问——湖南由法律师事务所罗亮雪律师接受了这份委托后,走访交警队了解到,交通事故处理通常需要45天以上,仅事故车辆鉴定就需要30天,甚至还可能延期至2个月,在此之前交警队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。可手术不能耽误,罗律师立刻代表陈某去找肇事方进行沟通。肇事方是一位在衡钢农贸市场卖菜的老人,好说歹说才垫付了5000元治疗费。好在陈某有一群热心的邻居,他们不但轮流去医院照顾她,还为她凑了几千块钱,再加上陈某自己的积蓄,这才顺利完成了第一次手术。
图:罗亮雪律师(左一)在医院调查取证
陈某手术后恢复不佳,还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,费用更是高达2万元左右。罗律师对陈某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,他决定去法院为她申请先予执行,由医院提供第二次手术费用的证明,由交警队提供事故经过的情况说明。由于罗律师整日奔走于医院、交警队和法院之间,还不慎被人撞坏了汽车。最终法院对此案依法裁定先予执行,从肇事者的银行账户里划拨了2万元给陈某,使她顺利地完成了第二次手术。
虽然案子还未开庭,但术后养伤的陈某,一想到罗律师忙前忙后为此付出的心力就难以心安。行动不便的她委托邻居制作了两幅“为民办实事,为民办好事”的大红锦旗,于10月13日分别送到了大栗新村社区和罗律师的手中。这起交通事故案让我们看到,法律并不只是冰冷的条文,它也可以是有温情和有温度的,它通过无数有责任心和正义感的法律工作者的实际行动,默默地传递到了老百姓的心中。
普法宣传:
先予执行,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、终审判决作出之前,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,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,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,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。
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,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,如不先予执行,必然使原告的治疗耽误时间,或者造成严重后果。在这样的案件中,如不先予执行,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,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,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,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可以裁定先予执行:
(一)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养费、抚恤金、医疗费用的;
(二)追索劳动报酬的;
(三)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。
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,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;
(二)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。
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,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,驳回申请。申请人败诉的,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。(来源“蒸湘政法”)
责编:王汝福
一审:曾金春
二审:伏志勇
三审:万朝晖
来源:蒸湘政法